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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(试行)
2015-12-23 15:03:51       教学处    点击:6657次

第一章  顶岗实习的目的、意义

 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高职高专教学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之一,是其他各教学环节的继续、深化、补充和检验,是毕业生走上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,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参加顶岗实习,才能最后完成高职高专的全部教学任务。
  第二条  顶岗实习的目的在于开阔学生的视野,使学生将所学知识及技能应用于岗位实践,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运行情况,较全面地获得本专业生产实际中最常用的技术知识、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;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,激励学生的敬业、创业精神,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,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。

第二章  顶岗实习组织管理

  第三条 顶岗实习管理由学校、实习单位共同参与完成。实习单位是最关键的一方,直接负责学生的顶岗实习指导与工作管理。学校在两方中处于主导地位,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安排与管理,同时指导、监督整个实习过程,最终汇总各方面的考核意见,综合评定学生成绩。
  第四条 各专业顶岗实习统一安排在第五学期和第六学期进行,实习时间不少于24周。
  第五条  教学处统一安排,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协调、配合做好顶岗实习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。
  第六条 学校教学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。主要负责制定顶岗实习工作计划;督促、检查和考核顶岗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研究解决顶岗实习管理中的问题。
  第七条  教学处专业教学科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实施工作,主要职责是:
  (一)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,组织制(修)订和审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、实习大纲和实习任务书等实践教学文件。
  (二)负责安排校内实习指导教师,并对相关辅导员和指导教师进行专题培训。
  (三)组织开展针对学生顶岗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和其他相关教育(顶岗实习动员大会),使学生深入了解顶岗实习有关管理制度、实习的组织安排及有关注意事项,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、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。
  (四)安排实施顶岗实习辅导工作相关工作,对顶岗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。
  (五)组织安排顶岗实习答辩工作。
  (六)组织顶岗实习的成绩考核和工作总结,并整理、归档和上报有关实习材料。
 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联系、管理。主要职责是:
  (一)应协调有关部门和实习单位,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,为保证实习工作安全、有序开展提供保障。
  (二)主动加强与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联系,及时准确地掌握实习生的实习状态,解决实习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。
  (三)加强学生的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,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,处理各种突发事故。
  (四)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登记,填写《学生顶岗实习情况登记表》见附表1。
 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配合教学处完成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的评定相关工作。
  第十条  学生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联系,如有困难,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,上报教学处经审核后,由学校协调安排,学生必须服从。
 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:
  (一)实习单位必须有专业资质,并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,管理规范,整体综合实力较强,在业内评价良好。
  (二)实习单位能给学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,有利于学生的生产实习。
  (三)实习单位能为学生配备合格的实习指导及日常管理人员。
  (四)实习单位的劳动条件和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有利于实习学生的身心健康;并能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。
  第十二条  实习单位职责
  (一)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,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。
  (二)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,增强学生安全意识,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。
  (三)实习期满,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做出书面鉴定,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,存入学生档案。

第三章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

  第十三条  学生顶岗实习实行专业(校内)指导教师和在实习单位内聘请岗位(校外)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办法进行。
  第十四条  顶岗实习指导方式:校外指导教师采取跟随指导,校内指导教师主要采取校内集中辅导、在线辅导、电话指导的指导方式。
  第十五条  实习指导教师条件
  (一)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要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责任心,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。
  (二)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,能胜任各种复杂条件下的工作。
  (三)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由教学处专业教学科推荐,经学校教学处批准,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教学工作。
  (四)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由实习单位安排。
  第十六条 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职责:
  (一)在实习前熟悉专业顶岗实习手册的要求,按要求参加顶岗实习动员大会,及时与学生取得联系,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  (二)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校内集中辅导和在线辅导,积极认真的完成实习指导任务;为了保证实习的效果,指导教师应掌握学生的通讯(电话、短信、电子邮件、QQ通话等)情况,每周必须在线辅导至少1次,每次在线时长不少于2小时,每月校内集中辅导一次,时间不少于4小时。
  (三)及时了解、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,及时解决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,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手册。
  (四)对在实习中违反纪律的学生,指导教师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并将情况及时报教学处。
  (五)检查批阅学生顶岗实习手册,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。
  (六)负责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。
  第十七条  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职责:
  (一)落实学生顶岗岗位并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,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,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。
  (二)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,确保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。
  (三) 在学生顶岗实习结束时,代表实习单位出具实习生的实习鉴定。

第四章  学生职责

  第十八条  顶岗实习是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,所有学生都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顶岗实习。
  第十九条  学生在实习期间具有双重身份,既是学校的学生,同时也是企业的员工,必须服从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,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,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劳动纪律,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。
  第二十条  实习期间遵从实习单位的岗位安排,虚心接受校外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指导,严格遵守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。
  第二十一条  学生实习期间,应当积极主动与辅导员保持密切联系,接受辅导员的检查。
  第二十二条  实习期间应按学校规定,参加顶岗实习校内集中辅导和在线辅导,具体安排见顶岗实习手册。
  第二十三条  实习生应积极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紧密联系,虚心接受其指导,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实习情况,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实习回访调查。
  第二十四条 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,认真学习,积极训练,适应实习单位的工作需要,培养独立工作能力。
  第二十五条  学生实习期间,应认真填写实习手册,按要求完成顶岗实习手册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。
  第二十六条  学校因教学、管理的需要,要求学生回校时,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,及时返校,违者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。
  第二十七条  实习期间在社会上或给实习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生,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,对实习单位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学生自己负责。
  第二十八条  学生顶岗实习期未满,原则上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,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,需中途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,需征得辅导员及原实习单位同意。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,实习成绩以零分记。
  第二十九条  实习期满,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,上交顶岗实习手册,作为成绩考核依据。
  第三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参加顶岗实习答辩,未按规定时间返校参加答辩的学生,实习成绩以零分记。
  第三十一条  实习纪律要求
  (一)实习期间应按学校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,遵纪守法,不准打架、酗酒、闹事、赌博等。
  (二)遵守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,从严要求自己,努力工作,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注意做好保密工作。
  (三)实习期间,应具有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,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、竞争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,责任心强,工作要善始善终。
  (四) 实习期间要服从校外指导教师的安排,尊重施工单位的领导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工人师傅,虚心向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师傅学习,搞好与施工单位和所在地群众的关系,自觉维护学校声誉。
  (五)实习期间准时出工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做到有事事前请假。不准寻衅闹事、打架斗殴。
  (六)凡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人身安全或责任事故,由学生本人承担后果。

第四章  实习成绩考核

  第三十二条  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顶岗实习教学内容后,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考核评定。
  第三十三条  学生的顶岗实习成绩以实习单位的鉴定为基础,根据顶岗实习考勤成绩、顶岗实习手册评阅成绩和顶岗实习答辩成绩综合评定。
  第三十四条  学生实习结束后,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交回顶岗实习手册,学校统一组织指导教师评阅,给出顶岗实习手册评阅成绩,学生顶岗实习手册评阅成绩合格方可参加顶岗实习答辩。
  第三十五条  顶岗实习成绩分优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五个级别,其中顶岗实习考勤占顶岗实习成绩的30%,顶岗实习手册评阅成绩占顶岗实习成绩的30%,顶岗实习答辩成绩占顶岗实习成绩的40%。
  第三十六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其顶岗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合格:
  (一)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定。
  (二)请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十分之一者。
  (三)未经批准顶岗实习期间擅自离岗者。
  (四)因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和实习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。
  (五)未完成实习任务者。
  (六)未经学校批准,无故缺席顶岗实习答辩者。
  本办法由教学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学生顶岗实习情况登记表.doc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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